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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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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標 題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本【B.事後公開】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寫範本【A.事前揭露】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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