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業務(減免地價稅改課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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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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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五月份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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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五月份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辦建地需位於本鄉。建地如有建築物需附使用執照影本。
三、流程:受理當事人申請→承辦人員初審→縣級小組審查→實地會勘→清冊核定→寄發通知。
※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二、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一)民國73.11.20 以後之農舍: 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需記載為「農舍」)。
(二)民國73.11.20 以前之農舍:
1.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2.完納稅捐證明。
3.建物登記證明。
4.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5.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6.戶口遷入證明。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見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 繪地圖。
三、最近一個月內建地土地登記謄本
四、最近一個月內農牧用地謄本(0.05公頃以上或林業用地謄本(0.1公頃以上)。申請人之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基準(提供與經營農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五、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以上)。
六、土地非單獨持有者,檢附持分位置證明文件。
七、公同共有土地,應檢附全部共有人同意書。
八、國有地應檢附委託書。
九、申請時至公所填具申請書,如為受委託者需加填委託書 (需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印章)。
- 一、每年五月份受理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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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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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請人先釐清: 1.請釐清「建地」土地上是否有三合院或舊有房屋?! 2.若「有」建物,且於73年11月20日以前、73年11月20日至75年6月29日之前建置,經核准課徵田賦,仍作農業使用之建物(現況有居住使用之事實),始符合辦理 “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申請。 二、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土地使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若非屬同一人時,應以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承耕關係僅限配偶、親屬或承耕375減租之耕地,不包含他人之耕地。) 三.若單筆土地擁有數以百計的所有人共同持有,這些土地所有人部分在國外、部分在外縣市、部分已失聯、無法尋覓,難以提供分管證明文件,辦理方式為: 依據民法第820條規定: 1.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過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分管證明辦理 2.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四、申請土地若不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第2條農業使用規定者(包含無實際使用之土地、荒廢土地…或非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之土地)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五、申請人須配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以資證明,如經函文通知且於期限內不提供者,則逕予駁回申請。 六、若建地土地上「無」建物,而現況皆種植農作物:請逕洽【雲林縣稅務局虎尾分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