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另開新視窗) PRINT
代表會簡介

* 代表會簡介

雲林縣二崙鄉民代表會
地址:649 二崙鄉中興路23號 
電話:(05)5982019
傳真:(05)5982073

* 鄉民代表會起源

    二崙鄉第一屆鄉民代表會,於民國35年03月成立,當時代表共有24人,經過半個多世紀漫長歲月,至112年1月已歷第22屆,現有代表11人,承先啟後,扮演監督鄉政建設及為民喉舌之職責。
    本鄉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劃分5個選舉區,第1選區代表名額2名,第2選區代表名額2名,第3選區代表名額3名,第4選區代表名額2名,第5選區代表名額2名,合計11名。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席,由當選之鄉民代表選舉之。

* 鄉民代表會職權

依地方自治法第37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1. 議決鄉(鎮、市)規約
  2. 議決鄉(鎮、市)預算
  3.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4. 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7.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8. 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 鄉鎮市民代表個人之職權

  1. 選舉權:選舉正副主席之權
  2. 罷免權:罷免正副主席之權
  3. 發言權: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
  4. 質詢權: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
  5. 提案權:經代表會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權
  6. 表決權: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

* 定期會

    鄉(鎮、市)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鄉(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臨時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1. 鄉(鎮、市)長之請求
  2.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之請求
  3.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4.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最後異動時間2023-04-28 上午 11:35:28
回上頁 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