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會簡介
雲林縣二崙鄉民代表會
地址:649 二崙鄉中興路23號
電話:(05)5982019
傳真:(05)5982073
鄉民代表會起源
二崙鄉第一屆鄉民代表會,於民國35年03月成立,當時代表共有24人,經過半個多世紀漫長歲月,至112年1月已歷第22屆,現有代表11人,承先啟後,扮演監督鄉政建設及為民喉舌之職責。
本鄉依行政區域與人口分佈情形,劃分5個選舉區,第1選區代表名額2名,第2選區代表名額2名,第3選區代表名額3名,第4選區代表名額2名,第5選區代表名額2名,合計11名。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席,由當選之鄉民代表選舉之。
鄉民代表會職權
依地方自治法第37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 議決鄉(鎮、市)規約
- 議決鄉(鎮、市)預算
-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 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 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 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 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 接受人民請願
-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個人之職權
- 選舉權:選舉正副主席之權
- 罷免權:罷免正副主席之權
- 發言權: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
- 質詢權: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
- 提案權:經代表會兩人以上連署得提出議案權
- 表決權: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
定期會
鄉(鎮、市)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鄉(鎮、市)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臨時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 鄉(鎮、市)長之請求
-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之請求
-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