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 標 題
- 113年度-庄西社區發展協會「113年環境清理」  
- 113年度-深坑社區發展協會「詔安客家-深坑繫粽情暨社會福利宣導」  
- 113年度-深坑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環境整理清潔」  
- 113年度-田尾頂社區發展協會「重陽節敬老活動」  
- 113年度-二崙鄉客家文化發展協會「客家族群尋根觀摩活動」  
- 113年度-田尾頂社區發展協會「社區機具維護計畫」  
- 113年度-雲林縣二崙鄉民眾服務社「113年度慶端午、粽飄香、送關懷暨社會福利宣導」  
- 113年度-庄西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113年度社區法令研習觀摩」  
- 113年度-田尾頂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南投地區研習活動」  
- 113年度-深坑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研習活動」